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

如题所述

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公职人员未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一、范围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特点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依照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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