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下: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3,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4,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5,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6,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7,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8,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10,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11,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1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13,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1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1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1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