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对乙心怀恶意,但奈何自己能力不够,甲不停教唆丙实施杀害乙的行为。甲走后,丙觉得甲精神有问题,并没有理会。依据行为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
B.妻子甲经常抱怨做公务员的丈夫乙挣钱太少,有一天,甲跟乙说:“丙最近不是求你办事吗?他是大老板,送的钱你一定要收。”乙本来打算过两天收受财物,在妻子教唆之下,乙当天就收受了他人贿赂。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
C.甲见乙(11岁)长得人高马大的,以为其已经成年,唆使乙对公园里的妇女实施强奸行为,乙遂实施了性侵行为。甲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D.甲计划毒死前男友乙,丙送给甲一瓶“百草枯”,告诉甲:“这是我之前在网上买的,不知道有没有用,你去试试。”甲遂趁乙不注意,倒进乙的保温杯里,乙喝后腹泻了几天。实际上网上卖的“百草枯”是泻药。甲不甘心,去农药店买了一瓶农药,后乙死亡。丙的行为构成帮助犯未遂

【答案】:A
A正确。依据行为无价值论,理论依据是“共犯独立性”,甲的危险性已经流露出来了,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有实行行为,这些实行行为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另一种观点,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性”,被教唆者没有实行行为,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现实危险,单纯的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B错误。教唆犯是“点燃”他人犯意,使他人犯意从无到有。丈夫乙本来就有了犯罪的意图,只是还未实施,甲的教唆行为只是强化了乙的犯意,属于帮助犯,而不是教唆犯。故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C错误。甲的行为成立教唆犯。甲主观上想教唆乙强奸妇女,但实际上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仅成立低位阶的教唆犯。可以认为间接正犯较之教唆犯性质更为严重,间接正犯是欺骗型、逼迫型、控制型教唆。本题中,因为甲主观上并不想犯更严重的罪,其主观上只有犯低罪的故意,所以不能对其适用间接正犯的处罚。
D错误。丙的行为成立未遂的帮助犯。“帮助犯未遂”是指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可能使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本题中,丙提供的“百草枯”只是泻药,根本不可能让甲成功地完成犯罪,因此属于未遂的帮助犯。
综上,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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