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律师,只是正准备下次司法考试,稍懂点法律知识,但想帮朋友代理他的劳动仲裁案件,但仲裁委、法院都说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推荐的公民”才能代理。那我可以怎样才能获得当事人所在社区的推荐呢?请有类似经历者回答,谢谢!
关于代理的依据,劳动仲裁却去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是不是出现了“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呢?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修改了,跟旧法不同了。所以,才会出现现在的难题:普通公民没有经过推荐的,则没有作为代理人的权利。连劳动仲裁委门口都贴上一幅大大的通知:需要委托公民代理的,请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近亲属证明、单位推荐证明、社区推荐证明)。
追答你说的是个问题,对民诉法58条的理解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但《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并没有对代理人身份进行限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是不能约定仲裁活动的。
但实践中确有很多做法找不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政府或司法机关就是这么操作的,你也没办法。
好像在哪看过,劳动仲裁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知此说法正确否?如果对劳动仲裁委的理解(不批准普通公民的代理权)的规定不服,可以向哪里申诉呢?
追答我今天上午就开了个劳动仲裁庭,对方代理人就是公民代理,仲裁允许的。而且我们还当场讨论了你这个问题,对方代理人也说现在去法院代理案件的话受到限制,在仲裁没有限制。
追问我向劳动仲裁委咨询:你们仲裁是根据独立的相关程序来执行。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甚至于《刑事诉讼法》其第三十二条都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规定。贵委办事人员就明令禁止普通公民代理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何在?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仲裁较诉讼宽松些,可以公民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