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安居房还能另外购买商品房吗

如题所述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有安居房肯定是可以买商品房的,这就是原则上与实际操作上的一些区别,具体就要看自己怎么操作了,但是你要把安居房退掉,如果你买了安居房再买商品房,政府将以原价回购你的安居房,其中有相关规定: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2、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可以重新欧迈商品房了。

已有安居房如何另外购买商品房

1、安居房属于保障性房屋,所以已经有安居房的具名在购买新的商品房的时候就会存在一些风险问题,可以不用自己的名义买房,以自己伴侣或者小孩的都可以,一般情况当然没有什么风险,就是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国家认可的房屋权证。

2、接下来就只要买房认购,签购房认购书不是买房必经程序,只是大多数楼盘买房前须先认购,轻易不签认购书。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认购书属“预约合同”,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置业者未见房产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

3、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看好了房子,就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内容与二手房基本一致,但因为大多数在售房屋都是期房,因此必须约定交房时间,还有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等。

4、交首付款 办理贷款事项。交首付后,把相关资料给开发商,他会帮你办理贷款,等交房时间到了,就去收房。

拓展回答: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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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2
已有安居房肯定是可以买商品房的,这就是原则上与实际操作上的一些区别,具体就要看自己怎么操作了,但是你要把安居房退掉,如果你买了安居房再买商品房,政府将以原价回购你的安居房,其中有相关规定: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2、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可以重新欧迈商品房了。
已有安居房如何另外购买商品房
1、安居房属于保障性房屋,所以已经有安居房的具名在购买新的商品房的时候就会存在一些风险问题,可以不用自己的名义买房,以自己伴侣或者小孩的都可以,一般情况当然没有什么风险,就是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国家认可的房屋权证。
2、接下来就只要买房认购,签购房认购书不是买房必经程序,只是大多数楼盘买房前须先认购,轻易不签认购书。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认购书属“预约合同”,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置业者未见房产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
3、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看好了房子,就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内容与二手房基本一致,但因为大多数在售房屋都是期房,因此必须约定交房时间,还有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等。
4、交首付款 办理贷款事项。交首付后,把相关资料给开发商,他会帮你办理贷款,等交房时间到了,就去收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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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9

已有安居房肯定是可以买商品房的。

这就是原则上与实际操作上的一些区别,具体就要看自己怎么操作了,但是你要把安居房退掉,如果你买了安居房再买商品房,政府将以原价回购你的安居房,其中有相关规定: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2、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可以重新欧迈商品房了。

拓展资料: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安居房是指:“为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现阶段(2008年)安居房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无房、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安居房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贷款利息和税金构成”。 根据年规定“购房人可按安居房的成本价购买,也可按职工当年配置公房的价格购买。但差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安居房或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协商承担”。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住房困难的标准,由市房改办规定。安居房设计标准,国家是有所要求的,即不得搞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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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5
您好,可以买商品房,但是你要把安居房退掉,如果你买了安居房再买商品房,政府将以原价回购你的安居房。
(一)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七章 退 出
  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五条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供应、申请、轮候、销售、租赁、退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以低廉租金标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五十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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