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凡违章建筑经发现制止后,违章单位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并在规定期限所主动拆除者,免于处罚;2.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以内,不按处理决定办理,或拒绝执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者,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拆,以料抵工。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有严重影响或重大危害的违章建设,不执行违章建筑停工通知,强行施工,抗拒拆除者,应从严处罚,除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办,以料抵工,如违章材料不能抵除雇工费用时,由违章单位补足补偿费外,同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水电部门不得供给水电。

第三条 凡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因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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