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是学习法律的,主要是劳动法这一块。
我国劳动法的经济补偿性质,主要有四种理论——
认为经济补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雇主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干扰的结果是企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帮助工人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存在。
这种社会责任状态多承担一点,用人单位少承担一点。
这个人没有更好的理解。我认为这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帮助工人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
角度不同,立场不同。楼主是用人单位吧,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肯定是要赔偿金的,不走合法程序后果也是自负。
有说老板是弱者的,有说员工是弱者的,解决办法也不难,老板和员工互换一下角色,让员工去当老板,让老板当员工,都当上自己心目中的强者了,这不皆大欢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