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个人或征得市外资委同意的外商独资、合资机构均可申办宠物诊所:
⒈有与从事动物诊疗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⒉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和一定数量的兽医助理人员;
⒊必须设置独立的诊疗、手术、化验、药房、隔离等区域;
⒋具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备的兽药;
⒌有病历登记、疫情报告、处方药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具备了上述条件,即可向所辖区、县或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检验)所领取《上海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及提供相关证明后,经实地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面积150平米以上医院,以下80平米以上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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