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的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具备华侨身份: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二、具备归侨身份:1、具备华侨身份条件,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2、“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三、具备侨眷身份:1、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2、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法律依据:《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第二条 回国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第四条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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