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2.4.2进公司时,谈好的工资是7000。试用期6000,说是转正后调整,试用期过后也没调整到7000。

你好!我2012.4.2进公司时,谈好的工资是7000。试用期6000,说是转正后调整,试用期过后也没调整到7000。当时是签了空白合同,到12.12号才发了合同给我。基本工资变成了1450元,4550变成了浮动工资。无法保障当初谈好的工资,我向公司提出异议了。公司说都是这样没办法更改。协商不成。我也不愿意在这样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公司工作,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无效合同期间双倍的工资。
劳动仲裁能维护我的权益吗?

1、谈好的工资是7000。试用期6000,试用期过后也没调整到7000。如果你有相关证据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7000来支付你的工资的。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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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4
第一 你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当时是按你所说的那样规定的工资,否则是很难说清的。
第二 你们签订的空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根本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合同无效期间是要给双倍工资。

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劳动仲裁肯定维护你的权益。即使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你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你这是涉及到工资的仲裁,可以不受一裁终局的限制。
第2个回答  2012-12-14
我只能说,就目前你这种情况来说,就算你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进行仲裁的话,劳动合同上单位所说的基本工资是成立的,你根本是找不到错的。现在一般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程度想要逃避法律的时候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如果单位因为某种原因不合法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以银行入帐的工资单为依据拿到工资总全的平均值按年拿到钱的,这点与基本工资的多少是没关系的。你说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合同无效,这一条你是不成立的。
再就是你们之前的口头协议的工资金额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呢,有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你想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话,那只能以你从进入公司到12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有可能有用。
第3个回答  2012-12-14
  关键是你的合同签订日期是什么时候。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便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4个回答  2012-12-1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可以依照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机构确认,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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