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外部监督体系包括的主要形式

如题所述

行政管理外部监督体系包括的主要形式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一般监督:

政府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主要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府机关在行政隶属关系之间产生的相互监督,包括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三种类型。政府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但是也由于长期以来“官本位”和领导者权力观念的影响,往往受到较大阻力和干扰。政府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工作报告、工作指导、工作检查、批评和建议、行政复议。

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政府内部设立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专业性分工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对人事管理的行政监察监督和对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我国行政监察是指政府通过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专门的综合的监督检查。

外部监督的两大分类:

法制监督:

又称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和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法协调处理行政机关的执法矛盾。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同级政府负责法律工作事务的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相关法律的授权,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法制监督的职能,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政令畅通,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社会监督:

是指社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法律和社会及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有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社会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各政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和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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