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财务专家-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解读

大家好,有个财税2012 39 号文件-出口退税新政咨询,请专家指导。
根据 财税[2012]39号 第二条: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那么这个外贸企业,既包括小规模,又包括一般纳税人,这不是矛盾吗?
按照这个制度,只要是外贸企业,提供了规定的单证,就可以适用这个管理办法。
那么既是外贸企业,又是小规模的企业呢?
是不是既实用免退,又适用免税政策?
这个月是小规模,出口了,下个月是一般是纳税人了,取得了17点的发票,按规定应该可以退税的是吗?

请给予明确指导为盼!

第1个回答  2012-12-15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不存在进项抵扣,所以不存在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退税办法里包括了免税与退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后,按一般纳税人来处理;之前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办理。这个月是小规模,发生的出口业务只能免税,不存在退税;下个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出口业务按免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15
这里的退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免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
所以正常不矛盾,是在一个大框架下的延伸。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