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个财税2012 39 号文件-出口退税新政咨询,请专家指导。
根据 财税[2012]39号 第二条: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那么这个外贸企业,既包括小规模,又包括一般纳税人,这不是矛盾吗?
按照这个制度,只要是外贸企业,提供了规定的单证,就可以适用这个管理办法。
那么既是外贸企业,又是小规模的企业呢?
是不是既实用免退,又适用免税政策?
这个月是小规模,出口了,下个月是一般是纳税人了,取得了17点的发票,按规定应该可以退税的是吗?
请给予明确指导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