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8
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迟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