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如题所述

昆山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如下: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0%的伤残津贴。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5%的伤残津贴。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0%的伤残津贴。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20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的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1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的伤残补助金;12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的伤残补助金;8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的伤残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同时法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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