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通过借贷公司向我借款,并以房产做抵押。
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有:《委托卖房协议》《委托解押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名字大概是这样的吧。
其中《委托卖房协议》和《委托解押协议》均被委托在他人(第三方公司)名下,我手中只有两个公证过的合同和房管局出具的他项权证,以及借款后借款方出具的收据(借条),请问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还,第三方被委托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我可能会受到什么损失?届时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急!明天办理过他项权证后就要给对方转帐了,后悔就来不及了!ORZ
先谢谢赵律师,这么说来,即使《委托卖房协议》和《委托解押协议》的被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一伙儿的,也不会影响我的合法权益,就是在程序上必须要走司法途径,相较来说麻烦了一点,是这样吗?
追答关键是抵押登记手续要办好才能转帐给别人,否则你的风险较大。当然,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在你的借款额度内,这样对你的保证性会强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