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

如题所述

如何对 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人们所关注的话题。
1、 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 000元时,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时,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同时,税法规定对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的 办法。“畸高”,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税所得超过20 000元。应税所得在20 000 ~ 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实际上为30%;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实际 上为40%。
(2)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9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该次报酬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以每天取得 的收入为一次,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月终后7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与在职人员兼职收入要区别对待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职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纳税筹划思路
(1) 避开劳务报酬中的加成征收
利用时间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以一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有的劳务不要求连续进行,而是跨月非连续进行的,相应的报酬 也可以分解到若干个月支付,这样就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纳税。有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 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但报酬取得不是按次或按月,而是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在这种方式 下取得的劳务报酬,在取得相关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1:李女士为甲公司会计人员,另兼职乙公司会计,因乙公司规模小、业务量少,李女士 不必每天去乙公司做账,而是每个月去几次将当月上作完成。兼职报酬不是按月支付,乙公 司每年年底支付李女士33 600元的劳务报酬。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以1 年的报酬作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3 600×(1-20%)×30% -2 000=6 064(元)。
方案2:如果李女士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注明支付的报酬是李女士每个月劳务报酬的合计数 ,那么李女士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应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平均每月劳务报酬所得=33 600÷12=2 800(元),月应纳税额=(2 800-2 000 )×20%=160(元),年应纳税额=160×12=1 920(元)。
可见,选择方案2可以节税4 144元(6 064-1 920)。
对一次性收入进行合理的分割
劳务报酬所得内容共有29项,一次性收入中如果劳务报酬所得内容不一样,但相互关联,就可以进行必要的分割。比如设计、装潢这两项 劳 务,如果 由同一人完成,报酬一并给付,为避免带来超额税收负担,提供劳务方也就是纳税力可以事 先进行筹划,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装潢合同,以达到节税目的。
例2:王某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设计与装潢,按合同规定,完工后赵某应支付王某劳务报酬45 000元。根据税法规定,王某应交个人所得税:45 000×(1-20%)×30%-2 000=8 800(元 )。如果王某事先进行筹划,与赵某分别签订设计、装潢合同,劳务报酬分别为20 000元、 25 000元,那么设计报酬应交个人所得税:20 000×(1-20%)×20%=3 200(元),装潢报 酬应交个人所得税:25 000×(1-20%)×30%-2 000=4 000(元),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72 00元。与前面的方案相比,王某可以节税1 600元(8 800-7 200)。
(2)区别对待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 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 系。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但又容易混淆,它们之间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但两者性质与适用税率不同 。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分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 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 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 规定缴纳税收。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 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
例3:张先生是某市中心医院的一名内科主治医生,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受A私立医院的 聘用,担任A医院的内科主治医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张先生每月报酬为5 000元。如果 按劳务报酬所得核算,则月应纳税额=5 000×(1-20%)×20%=800(元),年应纳税额=8 00×12=9 600(元)。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则月应纳税额=(5 000-2 000)×15% -125=325(元),年应纳税额=325×12=3 900(元)。两种方法下年应纳税额相差5 70 0元 (9 600-3 900)。案例中张先生是退休人员,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为3 900元。
在职人员兼职收入
按税法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的前提是个人与职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否则应将收入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 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很高的, 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显而易见,相同数额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充分认识这一区别,并加以合法利用, 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
例4:杨某是刚毕业的大学生,2008年7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1 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 杨某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当月从B公司取得收入5 000元。如果杨某与B公司没有固定 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5 000×(1-20%)×20%=800(元),7月份杨某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杨某与B 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杨某7月 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 500+5 000-2 000)×15%-125=550(元)。在这种情况下,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例5:孙某是A高校一位在职教师,每月工资为3 800元,同时又为B校讲课,每月收入为 2 200元。如果在B校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那么月应纳税额=(3 800+2 200-2 000) ×15%-125=475(元)。如果在B校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核算,那么月工资应纳税额=(380 0-2000)×10%-25=155(元),在B校的收入应纳税额=(2 200-800)×20%=280(元), 合计月应纳税额=155+280=435(元)。可见,孙某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核 算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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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9
1、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设立个人独资d企业
3、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5、企业利用收入确认的时间然后再进行税务筹划
6、利用基本的扣除标准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7、找到避税天堂设立企业
8、转化成微小型企业
9、利用折旧的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10、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专来合理展开税务筹划
11、进入到特殊的行业
12、降低企业的基本成本
具体的详情操作可以去节税网123平台看下,里面有很多这方面的税筹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9-04-29
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 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 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 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 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30000×20%=24000元
应纳税额
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
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税务师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8、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2000)×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
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
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