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按照交规处理。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已由2004年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废止。当前有效的是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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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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