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1. 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有权要求赔偿因安全生产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
7.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
1. 生产与管理必须并重安全。
2. 安全具有否决权,即安全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基本内容。
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实现“三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4. 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因素,即“五同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法律禁止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若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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