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信用证概述

如题所述

信用证的分类依据多种标准,主要根据兑付方式划分,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和承兑信用证等。在《UCP500》的规定中,信用证的开立不应让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方。特别提及的是承兑信用证,它的汇票付款方可以是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无论由哪一方承兑,开证行都有责任保证出口人汇票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这种信用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即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


由于银行作为承兑方,汇票在贴现市场上更容易转让,这为受益人带来了便利。因此,承兑信用证通常适用于那些需要远期付款的交易。它的优势在于,即使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提前获得部分资金,降低了资金链的风险。总体来说,承兑信用证提供了一种灵活且有利于受益人的信用保障方式,特别适合那些涉及长期贸易关系和资金周转的交易。


扩展资料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Credit)。因此,这种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即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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