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吗

如题所述

迟延交房可以解除合同。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把法律支持的退房理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解除权,即不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规定,只要有一些特定的违约行为出现,法律直接允许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2、具体的情形有:开发商一套房产签订两次买卖合同,即“一房二卖”,由于此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个买房人不可能实现购买目的,所以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3、开发商擅自将已出售房产抵押,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论房屋是否交付,买房人均可要求退房;5、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恢复,买房人可要求退房;6、房屋误差面积超过约定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房人如不愿按实际面积购买房屋,可要求退房;7、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8、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9、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10、另一类是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符合某种条件便可解除合同,对于约定条款,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购房、售房皆有价格波动的风险,单纯的房价上涨或下跌,并不属于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如果在买卖合同里既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买房人签订合同以后打算退房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开发商如果延迟交房并且在我们催告三个月内还没交房,我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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