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贸易公司按cif术语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上船,但船只在航行中触礁沉没。

当我贸易公司凭海运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证据球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时候,进口商以不能收到货物为理由,拒绝接受我贸易公司提交的单据支付货款。是分析进口商有无权利拒绝接受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和拒绝支付贷款,为什么? 假如买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货”情况是怎么样的? 买卖双方式按照惯例规定还是按照合同规定处理此事?

分析:虽然合同的贸易条款是CIF,但是付款条件却是没有收款保障的商业信誉,莫说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进口商拒绝付款,就是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进口商也有可能不付款,且如果客户经营不善倒闭了,那么出口商更是无从收款。

所以,采用这种没有保障的结算方式,是引发本案例的主要原因!因为作为商人,其追逐的就是商业利润,且为逐利可以不惜手段,所以这种凭商业信誉结算货款的方式是本案例出口商的最大败笔!

因此,出口商出口的首要问题不是如何出口货物,而是在出口货物的同时如何安全收款!那么,本案例不是讨论什么进口商该不该付款,和拒绝的理由是什么,而是应该讨论在出口货物的同时,怎么能够安全收款——即便是“ 买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货”情况”,同样可能遭到进口商的拒付,理由同上。

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便是支付方式。如果没有能够保证安全收款的支付方式,则一切皆为空。试想,即便是合同条款合理、操作也正确,货物也安全到达目的港,但是进口商就是不付款,出口商不能够安全收款,那么出口的意义何在?国际官司是那么好打的?即便打赢了官司如何执行?

所以,学习理论的目的是要能够在实践中应用,否则就是纸上谈兵,而夸夸其谈如赵括者,不是长平一战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而且连累士卒40余万被坑,致使赵国从此一蹶不振,国破家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18
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非实质性交货,既然买卖双方选择使用CIF,必须按INCOTERMS的约定处理业务.
因此,卖方按合同交货并取得装运单据后,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依据卖方提供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即安排货款支付,不得以货物未到达或在运输途中出险为由拒付货款.

假如买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 这样的约定明显违背了CIF术语要求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卖方接受了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则由卖方承担因此遭受的货和款的损失,如果卖方不接受,可要求买方修改合同条款,与CIF规定的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相一致.

合同条款是用好法律手段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条款订立的有瑕疵,说明卖方的业务人员不专业,
对正常的贸易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所以,做国际贸易不是想像的那么简单,需要专业人员来完成这些专业的手续和单证,否则,光交了学费还不知道如何防范.
第2个回答  2012-12-18
结算方式是什么?‘凭海运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证据球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LC,DP或者T/T AGAINST COPY OF SHIPPING DOCUMENTS?
如果是前两者,卖方不得以实体贸易的纠纷对抗凭单付款。如果是后T/T,完全没有约束力。
因为LC,DP都是凭单证交易,货物灭失但是单证还在,所以付款的对价就在,付款责任不能免除。
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货‘,这点写进合同也不能排除以上两种情况下买方的付款责任。但是买方可以寻求保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