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题。某城市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城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199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舛元;
(3)批发销售成套化妆晶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
万元;
(4)1999年10月31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权为1999年3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使用
时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6)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

(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要求:
(1)分别计算该企业1999年应缴纳的各种流转税;
(2)根据流转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汇算清缴199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_
求解。速度快的给提高悬赏分

1.1999年度应缴纳的各种流转税:
(1)增值税
销项税额=6000×17%+2340÷(1+17%)× 17%=1360(万元)
进项税额:408-30×17%=402.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1360-402.9=957.1(万元)
(2)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6000×30%+2340÷(1 +17%)×30%]-2500×30%=1650(万元)
(3)营业税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00×5%=5(万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957.1+1650+5)× 7%=182.85(万元)
(2)教育费附加=(957.1+1650+5)×3%=78.36(万 元)
3.199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产品销售成本=(25+8)×94=3102(万 元)
(2)应扣除商标权销售成本=60-60÷10÷12 ×8=56(万元)
(3)应扣除的费用=820+270+940-(35-35 ×60%)+40×50%=2036(万元)
(4)营业外支出=30×(1+17%)-5=30.1 (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6000+2340÷(1+ 17%)+100]-1650-5- 182.85-78.36-3102-56-2036-30.1 =8100-7140.31 =959.69(万元)
(6)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59.69×33%=316.6977(万元)
1999年度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16.6977万元)
此为舶来品,我后来改了些。但希望能帮到你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12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舛元;

单位成本是多少,你打错字了,我要用它算成本。暂且用(2500+978)/ 37=94万元计算。

提示:本题年度为1999年度,适用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法规。
(1).1999年度应缴纳的各种流转税的计算: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6000×17%+2340÷(1+17%)× 17%=1360(万元)
进项税额:408(万元)
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30×17%=5.1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1360-408+5.1=957.1(万元)
②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6000×30%+2340÷(1 +17%)×30%]-2500×30%=1650(万元)
③营业税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00×5%=5(万元)
④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957.1+1650+5)× 7%=182.85(万元)
教育费附加=(957.1+1650+5)×3%=78.36(万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957.1+1650+5)× (7%+3%)=261.21(万元)
以上可的在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650+5+261.21=1916.21(万元)
(3)199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①销售(营业)收入=6000+2000+100=8100(万元)
②营业成本的计算:
产品销售成本=(25+8)×94=3102(万 元)
应扣除商标权销售成本=60-60÷10÷12 ×8=56(万元)
营业成本合计=3102+56=3158(万元)
③应扣除的费用=820+270+940=2030(万元)
④应扣除的税金=1650+5+261.21=1916.21(万元)
⑤应扣除的损失=30×(1+17%)-5=30.1 (万元)
⑥会计利润=8100-3158-2030-1916.21-30.1=965.69(万元)
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调整: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标准。
扣除标准=1500×5‰+(8000-1500)×3‰=27(万元),实际列支3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7=8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20(万元)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65.69+8-20=953.69(万元)
⑧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53.69×33%=314.72(万元)
汇算清缴199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314.72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