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资本化的利息额要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额为限?

为什么当利息资本化金额大于实际利息支出时,实际支出要全部资本化(利息资本化金额大于实际利息的部分怎么算呢);而当利息资本化金额小于实际利息支出时,又需要部分费用化呢?
不是很理解/(ㄒoㄒ)/~~

为什么资本化的利息额要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额为限?
这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关系:
  借款费用的计量从内容上涉及到每期借款费用发生总额的计量、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量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的计量。每期借款费用发生总额的计量只需要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计算确定即可,每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金额则需要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总额减去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后的余额来加以计量。因此,借款费用计量的关键是如何计算确定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根据借款费用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当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计算确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辅助费和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时,出于简化核算的考虑,可直接根据其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不必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以下分别阐述借款利息(鉴于借款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调整,所以,以下将折价或者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放在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中一并阐述。)、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
  1、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下同)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确定
  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支出相挂钩。对于那些已经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的专门借款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对于那些专门借款虽然已经借入,但是尚未用于固定资产购建的专门借款的利息,说明企业筹资安排与工程进度用款没有相一致,所发生的利息应当视同理财费用,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将其资本化。尚未使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而获得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原则,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至当期末止购置或者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

  考虑到企业的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往往不是一次发生,而是逐步发生的,这样每笔支出所应承担的利息费用就有所不同(因为每笔支出的利息计算期不同),所以在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首先应当计算购建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作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平均资金占用额;与此同时,考虑到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所使用的借款往往不止一笔,而每笔借款的利率又往往不同,所以企业在计算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就不能单纯地用一个利率去与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相乘,而应当首先计算出一个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然后再将其与累计支出国权平均数相乘求得当期利息资本化金额。以下具体说明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清单的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上述时间长度一般应当以天数计算,有时考虑到资产支出发生笔数较多,而且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计算,具体可根据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期和发生的资产支出笔数的多寡及其均衡情况而定。

  ①如果企业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则应当以该月中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利息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该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每月资产支出的笔数较多,支出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按照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当月资产支出的算术平均数之和作为当月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即: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

  上述公式中的“当月资产支出算述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

  ②如果企业按季、半年或者年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在资产支出笔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以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利息费用的天数与该季(半年或年)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该季(半年或年)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资产支出笔数较多,支出发生比较均衡。此时可以根据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每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除以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加总计算确定该季(半年或年)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

  (2)资本化率的计算

  从理论上讲,资本化率应为借款利率,但是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动用的专门借款有多笔,而且各笔专门借款利率又不相同,则采用其中任何一笔借款的利率作为资本化率都会使所计算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与实际所负担的资金成本不相吻合,因而需要计算一个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所以,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②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了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每期发生的专门借款笔数较多,而且发生比较均衡,出于简化工作量的考虑,企业也可以将上述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时间长度以月数为基础加以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月初专门借款本金余额+当月新增专门借款本金算术平均数)÷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

  (3)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前已述及,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为至当期末至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之积,即: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经率

  所以,在计算确定每期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基础之上,只需要将两者相乘即可以计算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4)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当企业按照前述简化方法计算每期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的资本化金额时,有时由于资产支出的发生不够均衡,有可能会出现所计算的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的资本化金额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金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金额应当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额为限,即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对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的资本化金额设置限额,可以有效避免资产价值高估和利润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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