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乡秀厢村一组村民梁来娇和3个子女,因为秀厢村一组私定“村规”拒绝分配给他们一家征地补偿的青苗费5800元,而将秀厢村一组告上法庭。原告梁来娇一家是秀乡村一组的合法村民,有户口簿、身份证、粮食证、土地承包证为证。今年三月因建设环城公路,依法征用秀厢村的生产用地,原告一家一块菜地也在被征用之列。但在政府将征地补偿的青苗费拨到被告秀厢村后,被告以村规民约为根据,借口梁来娇是随母亲迁入秀厢村的,属于带入门的女儿,是外姓人,不符合分配的条件。原告在法庭上认为,他们在法律上的身份和秀厢村一组的其他村民完全一样,而且其承包的菜地也被依法征用,理应依法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政府的青苗补偿费。而被告辩称,村民小组按传统习惯和村规民约办事,梁家不符合村里的福利分配条件,法院也无权干涉村里的内部分配问题。
这类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法官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