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中,关于继承份额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规定,依然沿用的是《继承法》的说法(第十三条),没有做任何表述、字样甚至字数上的修改。
那么,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简单理解为:跟被继承人生前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就可以多分?
【2】儿子“抢”老人陈大爷一双儿女,女儿是老大。
陈大爷和老伴儿一直居住在老两口自己的房子,平时只有女儿经常探望。儿子却一年到头见不到面,几乎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为这种态度,女儿和儿子闹得很不愉快,为此大吵过几次,到后来,俩人几乎没有什么来往。老两口对儿子的这种态度也极度失望,长期下来,老两口对女儿的依赖特别重,倍加信任。
晚年之后,陈大爷和老伴儿的身体都不太好,成了“药罐子”,加上身体行动不太利索,大事小情都落到女儿身上。女儿在照顾二老的事情上特别细心,非常惦记老人的身体和日常生活。简单的例子,不用爸妈吩咐,一到药快吃完的时候,女儿就把药买回来给老人补上,后来老两口直接把医保卡交给女儿保管;米面粮油都定量的买,就怕放时间长了变质,快到用完了,新的马上送到。
对于女儿的事无巨细,老陈特别感慨。曾经当着女儿面说过很多次:
“这辈子最大的幸福就是有个好闺女,哪天我们俩走了,房子全留给你一个人。”
后来老伴儿先走了。过了没几年,老陈开始糊涂,脑子不太清楚,表达也不利索,而且身体每况愈下。
一天,女儿回到家,突然发现父亲不见了。女儿一下子急了,思来想去,给弟弟打了个电话。那头传来不缓不慢的声音:
“噢,我把爸接过来了,他一个人住着我不放心。”
女儿一听就知道弟弟打的什么主意。原来母亲过世之后,老陈情绪特别不好,加上对儿子不满,冲着儿子发过火,冒出过房子都给女儿的话语。
为此弟弟一直记在心里。虽然明面上没有说过什么,心里肯定在打主意。原来父亲精神状态清醒的时候,儿子不敢造次。现在老人糊涂了,儿子想出这么一招。
女儿急急忙忙赶到弟弟家里,却被弟弟拦在了门外。气的女儿拍起了大门,门那头却传来了一句:
“你别闹!你这么吵,让爸怎么安心休息?”
他对姐姐的“弱点”拿捏得死死地:他知道只要搬出父母,姐姐一定会“就范”。
【3】女儿的“争”女儿不敢折腾父亲。她知道那么大岁数的老人,加上神志不清,完全禁不起折腾。没办法,只能时不时过去看看。
后来弟弟也“放开”了,他知道阻止不了。当然,他也知道,姐姐不敢做什么过分的事情。期间,女儿为父亲买过几次药,把服药的量、时间都写到一张纸上给弟弟,让他定时给父亲喂药。后来直到父亲走,还剩下没开的两瓶药,按理说早该剩不下多少了……
果不其然,老陈过世之后没多久,儿子就开始说起房产过户的事情。
儿子的态度很明确:依法来办。
女儿怎么可能同意?
儿子对这种反应似乎早就有了对策。没事,你不同意,那谁也别办,房子就这么呆着,咱们慢慢耗,看谁耗得过谁。
女儿一开始也打定了这个主意:大不了谁也别得,抱着鱼死网破的心态。但后来越想,心理这道坎越过不去。这是爸妈的财产,而且父亲多次说过房子给她,现在何苦把自己变得这么被动?
思前想后,女儿打算提请诉讼,要继承父母的全部房产。
这一做法,让儿子有些出乎意料。按照他平时对姐姐的了解,姐姐是一个特别注重家庭的人,现在闹到上法庭的地步,完全不符合她的性格。
闹之前,弟弟曾经找过姐姐,告诉她要慎重,亲姐弟俩为房子打官司,丢人。姐姐却已经抱定了决心——没有必要维系这种亲情。
既然这样,那就应对吧。至少儿子是这么想的。
中间过程略去,说说结果吧:谁的目的也没达成——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平分。
【4】结语这个事情,把一些关键点捋一下:
1.对于女儿来讲:赡养。
法律体现的价值导向特别好:鼓励赡养。所以,赡养者多分,不赡养者不分或者少分。
但是,从落地上来讲,需要依赖:
说不清楚的东西,只能用说得清的东西来评断——法定继承人,均分原则。
这一点上,其实是希望给到一些提示:如果自己真做了好事,有时候,还是需要注意留下证据的,尤其是针对那些还有很多“没做好事”的人的情况。
2.对于儿子来讲:共同生活。
儿子提到,法律说得很清楚:
你不能说我没有尽扶养义务,父亲又跟我共同生活,而且两者之间是“或者”,再怎么说,起码共同生活这是事实,凭什么我不能多分?
如果简单的用“共同生活”来片面看作为主张多分的理由,恐怕有些太武断、太草率了。
有的时候,法律落地,是需要解释的。
《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法发布了第一个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解释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同步实施。在这个解释中有这么一条: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上面这个案例虽然早于《民法典》实施,但是现实中也默认采取的是这种判定原则:以扶养义务为前提——对于子女而言,即指的是对老人的赡养。
所以,儿子以此为由作为主张多分的理由,不成立。
3.对于老人来讲,犯的错误
陈大爷是有提前思想安排的,但是没有动作,或者说,动作没做对。
子女对父母的态度,陈大爷心里有数;陈大爷对于个人的财产分配,心里有数。所以多次表达过自己的意思:把财产全给女儿。
但是这种表达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可以把这个意思理解为是老人的分配意愿,但是从法律规定角度,不能认定为遗嘱——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如果陈大爷确实有把房子全部留给女儿的念头,嘴说无效,只能选择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通过书面形式(自书、代书、打印或者公证遗嘱)、或者录音录像形式,把自己的分配意愿夯实下来才行。
当然,在老伴儿去世之后,陈大爷的愿望已经无法得到满足——因为老伴儿那一半,已经发生了继承,由他自己和儿女法定继承。他能给到女儿的,只能是属于他自己的那4/6。
说句后话,当陈大爷和老伴儿对儿子态度不满意的时候,要么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要么分别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好自己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如此这样,才能实现对女儿最好的鼓励和奖励。
与那些不孝子女相比,真正尽赡养义务子女吃亏的现实案例,难道还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