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建成区、南谯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建设的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范本。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数据资源部门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市民提供可回收物目录、预约回收服务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做好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等场所,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种类,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分类投放,劝阻不按分类投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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