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系列针对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的优惠措施已经出台。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政策内容:
1. 对于在2001年至2010年间设立在西部地区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目录》为主营业务,占比70%以上),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占比70%以上),所得税税率可减至15%。
2.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3.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特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例如内资企业前五年免征或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前五年同样享受优惠。
4. 对于退耕还林地区的农业特产收入,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公路国道、省道的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特定范围内除外。
5. 西部地区内资和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进口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的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发布。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旨在促进这些地区的产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