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岁以上更改名字,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一贯人事档案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注意事项: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 0日后持变更公告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