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像民法就是保护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此有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性质,为的是使整个社会更和谐的发展。
劳动法本来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率提高了,总的来说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而且有时候用人单位自己也很无辜,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的价值追求在于公平正义,即使说向弱势群体倾斜也必须有一定的度,不能过度偏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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