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契约论思想的发展

如题所述

契约论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智者派时期就已显现雏形,由伊壁鸠鲁进一步阐述,将国家和法律视为人们自愿达成的共识。15至16世纪,反暴君的贵族思想家深入探讨契约论,视其为反抗不义统治的理论依据。17至18世纪是契约论的黄金时期,荷兰的阿尔色修斯、格劳秀斯、斯宾诺莎等,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法国的卢梭等人,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石,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指导,为保障利益,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不同的契约形式和理解带来不同的政治观点,反映了资产阶级在不同历史背景下的需求,对反封建斗争有积极影响。然而,19世纪后,契约论受到批判,逐渐式微。20世纪,罗尔斯提出了新契约论,其原始协议旨在设定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原则——正义,包括平等自由和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


在文明社会中,生存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败者的权益,社会制定了规则,限制竞争手段,尤其排除暴力,这便是最初的“有限责任制”或西方所谓的“公平竞争”。在这一规则下,那些接受统治者法律约束的人,成为文明社会的公民。统治者或代理人依据法律保护公民利益,同时惩罚违反法律、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确保契约的公正执行。


扩展资料

契约论的基本论点,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这种学说既用来说明国家起源的必要性,也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这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有影响的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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