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我国开始制宪的原因是:当时经济有了发展,国内国际形势缓和,外国对我国的影响,人民素质快速提高,宪法的作用越来越大。
新生阶级力量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创造第一部宪法的活动。此后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宪法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原则上就不存在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原来的宪法进行修改。宪法制定问题主要包括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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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1954年我国开始制宪的原因:当时经济有了发展,国内国际形势缓和,外国对我国的影响,人民素质快速提高,宪法的作用越来越大。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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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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