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在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当允许独立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适当的时间间隔,且间隔时间不宜过短。
参考刑事追究时效制度,即行为人在前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期内又做出新的违法行为的,前一违法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一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实施的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可以考虑不超过2年,否则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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