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资本金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 2号拜托各位了 3Q

如题所述

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资本金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入资金增加国有资本金。 凡经批准为资本金投入,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批准的各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资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作国有资本金的资金安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增加国有资本金的相关手续。 (一)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接受单位在项目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到市国资办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1.接受单位为企业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并增加接受单位的国有资本金。 2.接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并按建设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增加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将接受的竣工项目资产划给其所属企业(公司)经营的,则由该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投资主体,并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二) 政府通过投资公司、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投资的项目资金,作为增加该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该投资公司、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到市国资办办理增加国有资本金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三) 政府直接投资并组建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公司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持项目竣工决算批准文件,到市国资办办理增加国有资本金和产权登记手续。 1.项目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为投资公司、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则相应增加该投资公司、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金,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2.项目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则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二、各项税收返还增加国有资本金。 (一)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收到财政返还的各项税收后,应增加国有资本金。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二)投资公司收到财政返还的各项税收后,应增加国有资本金。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代行投资主体的企业主管部门,收到财政返还的各项税收,应增加国有资产总额。 用财政返还的资金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同时增加被投资企业国有资本金,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四)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各项税收,除用于国家规定的用途外(如“94”专项统筹还贷等),应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增加所有者权益。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增加国有资本金。 (一)授权经营公司收到市国资专户用于增资配股的资金,应增加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本金,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二)授权经营公司收到市国资专户用于全市性重大项目资本金投资的资金,应增加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本金,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参股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暂不上缴的,应视作为国有资本金再投入,增加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本金,年末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四)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股红利资金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投入上市公司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增加上市公司国有股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本金,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五)委托监管单位收到市国资办用于增资配股以及全市性重大项目资本金投资的资金,应增加委托监管单位资产总额。委托监管单位的国有股红利用于增资配股或项目资本金投资,增加上市公司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本金,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四、授权经营公司增加国有资本金后,应相应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并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实施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相应增加委托监管国有资产总额,并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五、代行投资主体的企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述各种涉及增加国有资本金的情况汇集整理后,报市国资办,由市国资办与市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核对后上报市国资委。 六、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区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 海市计划委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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