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解决报备。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所需经费,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解决,自治区采取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各地区予以补助,确保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对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不再从事社区工作,且在社区工作满10年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已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原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解决。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每人每月工资报酬按3113元(含五险一金)执行,社区工作满三年的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为3313元/月,2015年第二批(含暂缓进站人员)社区工作满三年的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月报酬暂按照原标准即3113元/月人发放。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盟市上报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和相关要求,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和评估排序,结合各盟市上一年度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及升级改造等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并由部务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