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年度带薪休假
1. 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享有5天的带薪休假。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可享有带薪休假每年10天。已满二十年的员工,可享有带薪休假每年15天。本条所谓的享有休假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
2. 员工在休假年度中无法取得带薪休假是,最多将3天的带薪休假保留到第二年。由此积累的带薪休假仍旧未能实现的,2年后自动取消。
3. 需要进行带薪休假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休假申请过程向上级提出申请。在上司不允许的情况下自行休假的员工作缺勤处理。
4. 年度带薪休假一次连续休假最多3天。
5. 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一个月,取消当年度带薪休假资格。如果在累计达到之前已休过带薪休假,则取消下年度的带薪休假资格。
6. 在关于进行带薪休假的时间•季节问题上,虽然原则上是根据协议,在员工有带薪休假申请的情况下,公司给予休假。但是如果根据公司的判断其休假会影响业务时,公司会要求对休假的时间•季节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奖励性休假
对于在公司认定的在工作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员工,经所在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共同提名,经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予以2-5个工作日的奖励性假期,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在当年度休奖励性假期的,行政人事部在年度结束,统计确认时间报经懂事,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批准后,以现金形式予以补助。
补助额 = 实际未休奖励性休假天数 × 年平均的日岗位等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