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股东借钱给公司周转资金购货物,现在已经跨年度了公司归还股东的钱,会计分录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还款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现金。现在地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过来核查企业所得税,就说把这公司还给股东的钱30万作为股东分红来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上网查了一下,这不应该缴个人所得税,我们是公司跟股东借钱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购货物的。这是网上查到的资料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请教大家,谢谢
股东从企业借款,是股东借企业的钱。
股东借款给企业,就是股东的钱借给了企业。
我们是企业借了股东的钱,到企业还钱股东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这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是正常的还款, 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