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功能区是怎样划分的

如题所述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于2011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扩展资料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首次发布于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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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 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标准的制定必须是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96标准有三类区,但那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特定工业区”。

特定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和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 1998 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三类区的污染源要么被淘汰和取缔,要么通过改造升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要么企业搬迁,远离城区。原来的三类区大多成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绿地等等,三类区的取消顺利成章。

2012标准中,三类区已经取消了,保留了一、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要的是保护公众健康,其次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公共福利。由于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共福利为主要对象,因此可以维持不变。


扩展资料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实施。环保部提出新标准要分期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 年 1 月 1 日 ,全国实施新标准。按照环保部要求,北京市作为第一批实施城市之一,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按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同时向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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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我国正式颁布的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用于3类不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为优,二级标准为良好,三级标准为轻微污染或轻度污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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