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以抵押银行贷款优先权还是农民工的工资优先

如题所述

如果是破产清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工工资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11-01
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第一,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按照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职工工资要想优先抵押权,一是要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在拖欠的工资应是“本法公布之前所欠”,也就是要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无法优先。您所说的拖欠职工工资,如果是在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并不符合条件,无法依据本条优先受偿。目前,除了破产法的有限规定外,并没有看到其他法律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

第二,特定情形可以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特定情形,主要是指两种。
第一,拖欠的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那么,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包含工人工资呢?曾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
第2个回答  2015-09-29
优先偿还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