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西安市城镇低保享受政策:
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陕西西安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和510元。2014年11月,西安市就曾提高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城镇居民由430元/月提高到480元/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城镇居民由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这次提高是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新城、碑林、莲湖等9区和沣东新城的城镇居民提高至510元/月,户县等4个县城镇居民提高到480元/月。
在这次改善民生系列政策中,还提出对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特困人员,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低保标准增发20%至70%的低保金。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除向其发放全额低保外,每月按新标准的100%增发低保金。
二、西安市农村低保享受政策:
从2015年10月1日起,西安市将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0元。西安市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先后六次提高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标准是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执行每年每人3060元(255元/人/月),灞桥区、未央区执行每年每人3180元(265元/人/月)标准;(雁塔区自2010年9月已实施城乡统筹,统一执行城市标准)。截止2015年6月底,全市在册农村低保对象46120户,141410人。
三、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持有西安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底于西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者能力者。
(3)享受国家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性救世主济者仍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
(4)因其它病残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2、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
3、申请程序
(1)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低保申请,同时如实提供申请所需材料。
(2)街办审核。街道办受理申请,组织街道办干部和相关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同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详细核查和评议申请人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农村低保为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4、申请时限
30天
5、申请咨询电话
新城区联系电话:87454949
碑林区联系电话:5350298
莲湖区联系电话:87314433
四、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持有西安市常住农村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底于西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农村五保户已列入五保供养的不纳入此保障范围)。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者能力者。
(3)享受国家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性救世主济者仍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
(4)因其它病残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2、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申请书》
(2)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等有关证明。
3、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审核。镇政府受理申请,组织镇干部和相关村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同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括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对,详细核查和评议申请人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对镇上报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镇干部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4、申请时限
30天
5、申请咨询电话
新城区联系电话:87454949
碑林区联系电话:5350298
莲湖区联系电话:8731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