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之间关于税的差异

比如都有哪些税 税率的差异 等等

  一关于税种

  赋税体系的设计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中国税制结构设计经历了比较长的演变过程,从根本上也是对经济规律和财税理论的认识水平和实践环境紧密相关的。从新中国建国到改革开放,税制的发展延续了内生性探求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规律的调适思路,在将中国工商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一体考虑后,建立了比较简化和相对系统的财税体制。这种模式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的初期的税利分流和两部利改税,但是增值税等真正意义上的流转税在当时税制中还根本没有出现,实际上此时的中国税制还是在这种本土特色的计划经济环境中循环。 之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实际上是在1993年才得以初步形成,此次的税制改革是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这一指导思想下进行的, 并在1994年后逐渐以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现行中国税制已经稳定了十余年,在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就税收结构来看,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2.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四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三种税。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七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两种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表一:1994-2000年中国主要税种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总额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94 5127 2308 487 670 708 72.67

  1995 6035 2602 561 869 764 131.39

  1996 6909 2963 626 1065 868 193.06

  1997 8234 3284 679 1324 846 259.93

  1998 9262 3628 815 1575 856 338.59

  1999 10682 3882 824 1669 1009 414

  2000 12660 1441 1511

  资料来源:1995-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时事资料手册》2001(2)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我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占比逐渐减低,而从增长速度上来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最快。这其中,营业税的增长是与我国第三产业的部分服务业和第二产业的建筑业的高速发展紧密相关,个人所得税则受到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和征管水平的逐步完善的主要影响。而增值税的增长主要受到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的影响,至于消费税,除了汽车类消费税还有税收额提升的相对空间,已经相对稳定。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1994年到2000年分别是:13.8%、12.7%、12.6%、10.3%、9.2%、9.4%和11.4%,从1994年到1998年,企业所得税增长缓慢,这与国企改革进程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就税收体制而言,归入中央收入的税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及利润;地方外资行及非行金融企业;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建设税)。归入地方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不包括铁道、各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共享税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海石油100%归中央,其余100%归地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94%,地方6%)。根据分税制之基本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征一些法定的可选税种,但是不能自行设立地方税种。此种中央地方的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是紧密相关的,在更高位阶的宪法还没有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界限厘定和明晰前,此种阶段性的制度设计采取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予以确认,也是一种变通性和灵活性的体现。

  经过若干的发展阶段,美国的现行税制模式和主要税制结构已经相对稳定和细致。目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财富转移税、 销售税和关税等。这些税种构成了美国慎密而复杂的税制框架,并承担起国家机关运作和庞大国库开支的财力基础。通过对表二的分析可以发现,美国联邦税制各税种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占比呈现如下特点:其一,联邦税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体,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其中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占比年均在35%以上;其二,社会保障税在联邦税收体系处于重要地位,这种税在联邦税收中的组成已从1990年的3801亿美元跃升至1999年的6118亿美元;其三,直接税在美国税收体系中占绝对的支配地位,1990年以来美国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税收收入占全部联邦税收收入的比例均在90%以上。

  表二:1990-1999年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税种收入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障税 公司所得税 消费税 遗产与赠与税 关税 其他

  1990 4669 3801 935 353 115 167 275

  1991 4678 3960 981 424 111 159 228

  1992 4765 4137 1003 456 111 174 272

  1993 5097 4283 1175 481 126 188 182

  1994 5427 4615 1404 552 152 201 220

  1995 5902 4845 1570 575 148 193 273

  1996 6290 6190 1950 590 172 187 252

  1999 8795 6118 2163 704 278 183 348

  资料来源:相关年度的 U. S. Treasury Bulletin, by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Service.

  美国税收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联邦与州各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州,州的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利益和联邦税法。美国的税法制订是由众议院起草有关联邦税法的收入议案。美国的联邦税法由国会制订,并写入《国内收入法典》。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解释《国内收入法典》并颁布所得税法。其属下国内收入局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税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指导服务。美国联邦政府开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和关税,以所得税为主体。州政府开征的税种主要有销售税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以销售税为主体。地方政府开征的税种主要有财产税、销售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以财产税为主体。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执行州和地方税法,且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作适当变动。多数州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来解释税法。

  作为税制基本组成要素的方面还有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减免税等,中美两国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一致也呈现诸多的差异。美国作为直接税为纳税主体的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完整性、严密性和科学性的基本特点,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相比较存在明显的不同。在课税模式方面,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即把所有的收入先加总,再进行必要的扣除,然后以统一的税率计征。我国则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划分为11项,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征。在应税所得方面,美国对所得的分类有多种,如毛所得与净所得、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名义所得与实际所得、正常所得与非正常所得,符合国际上确定应税所得时采用的合法来源和货币(实物)所得原则,是一种综合、全面的的税基。我国采取列举所得项目规定课税对象的办法,没有列举的项目则不征税。就费用扣除而言,美国采取分项扣除方式,对各项所得分别规定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各项必须的生活开支以及其他必要的耗费支出,考虑了各种具体情况(包括对生计费用采取指数化的办法),适应性强,体现按能力纳税的原则。我国则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实行定额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这些方面的差异存在说明中美两国的税制区别不仅体现在宏观的税制模式的选择,还反映在具体的税制要素的配置上,突显了制度比较下系统性和全局性的动态级差。

  二、关于税率,即实际税负

  前不久,《福布斯》把中国列为世界上税率第二高的国家。有不少人就反驳《福布斯》,认为它比较的是名义税率,并不正确。较高的名义税率并不一定导致较重的税负。要真正比较税负,应当以实际税负为准。

  实际税负,也就是国家实实在在征收到手的税入。这也是实实在在摊到了每个公民头上的负担。中国的实际税负有多重?2002年,中国中央国税收入11684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1.4%。同一年,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为18607亿美元,占其GDP比例为17.8%。这样猛一看,中国的实际税负似乎很轻,财政似乎还有大大“增收”的余地。大概正因为如此,尽管民间关于税负太重的声音早已不绝于耳,我国政府似乎仍在执行“增收”的财政政策。

  问题在于,上述表面的比较,存在两大基本错误。衡量的并不是“实际税负”。

  首先,国外政府财政收入中,非常大一部分是社会保障缴费。以美国为例,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收入中,社会保障缴费高达7503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0%还多!社会保障缴费在一些国家也被叫做税收,如美国称之为“工资税”,但它和财政性的税收(所得税、销售税等)有本质区别。它是专款专用的,财政对这笔钱只起到“经手”作用。一手从部分居民(工作者)那里收上来,同时另一手再向其他居民(主要是退休者)以社保津贴的方式支出去。国家无权把这笔经费挪做任何其它用途。严格意义上说,它是政府管理的一种全民强制性储蓄,并不能被看成是人民的税收负担。

  中国社保收支是单独列支,除少数差额由财政补齐外,并不体现在财政收支上。这就使得中国的税负表面上低于美国。如果我们剔除社保缴费收入,再剔除其他一些零星的非税收性收入,直接比较中美两国财政性税收占GDP的比重,情况便发生巨大的逆转:美国联邦政府税收/GDP的比例,立刻下降到10.3%,已经略低于中国(11.4%)。

  其次,比较实际税负,必须以“可征税收入”为基数,而不能以GDP为基数。这是因为,任何社会、任何政府,都必须容许个人留下足够的基本生活费用。这一块是不能征税的,若征税就会严重危害到个人的基本生存能力。举个例子,对一个月挣一百万的富翁,你可以收他百分之四十的税,他还能活得挺美。一个月只有一百块的人,如果你再拿走四十块,他就可能饿死。

  因此,比较两国人民的实际税负,必从GDP中剔除那些不可征税的基本生存开支。这个基本生存开支应当包括吃、穿、住等。剩下来的就是“可征税收入”。很明显,我国人均收入低,绝大部分人的收入都在满足基本生存开支的需要,“可征税收入”只占总收入的很小比例。相应地,在毛税负接近的情况下,中国的实际税负要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

  为了验证这一点,我做了一个小小的计算:仅仅从中美两国GDP中剔除食品开支,用“实际税负=全国税收/(GDP-基本食品开支)”的近似公式。结果是什么呢?以中央(联邦)税收来说,中国实际税负立刻大幅度上升到14.8%,而美国依然只有11.5%。二者比较,中国人实际承受的中央政府税负,比美国人承受的至少高出了28%。可以断定,假若把“穿、住”的基本生存开支包括进来,中国的实际税负还将继续显著上升。我个人估计,中国人的实际税负,在中央政府层次上,超过美国人恐怕有50%左右!

  而且,中国的税收征收率明显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换句话说,在税还没有收齐的情况下,中国人的实际税负已经大大高于了美国。要真是强化征管、把税收齐了,我们的税负岂不还要进一步升高?

  上面引用的都是2002年的数据。当年,美国朝野的共识已经是税收过重,朝野两党共同通过了一个10年期12万亿美元的大幅度减税政策!这样看来,我国财税政策更应当有一个大的调整了!应当从“增收”转向“减负”,特别是减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藏富于民,才能更好地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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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09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特别值得指出的有两点:

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很大。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