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是有争取的能力的,不会因任何一方是否曾经结婚育有过孩子,这些无关紧要。
在国家法律看来,更好会优先考虑双方到底哪方条件对孩子生长条件更为合适。如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方会更偏向女方,即会以孩子随母亲哺乳抚养为原则。
不过,对于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虽说一般是随母亲生活。但若是女方处于不便利的情形,孩子也是可以随父方生活。具体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若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这时候父方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对于以上这些情形,父母双方是可以协商在孩子处于两周岁以下,依旧继续选择跟父方生活,且知道这样对子女的健康影响,这是法律准许的。
而对于两周岁以上为未成年子女,双方都可以要求子女跟自己生活。但有些特殊情况,也会优先考虑:
1、一方因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从以上女方来看,因之前离婚所带有一子,而再结婚生育有一子,这再次离婚的话,倘若父方没有别的子女,这时候是可以具有优先权的。当然,若是孩子还处于哺乳期,这时候也会优先女方。另外,双方彼此分开后条件,到底哪个更适合孩子成长,这也是主要因素。
总得来说,离婚对于子女影响较大,所以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大人对于离婚的事情也是需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