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企业工作22年,因工作原因得了心脏病,企业怕受牵连想辞退员工,

如题所述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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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1
首先,心脏病不是职业病。
有病接受治疗,好后上班,这是正常的,企业不能辞退员工,企业也不会因这个借口辞退员工,这是无道理的,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企业会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结束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违规,或者对岗位调整等使员工自动辞职,所以员工要合理维权,企业要慎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