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市某人力资源企业,我们是向外资企业推荐服务人员工作的,被推荐人到公司找到我们说年底想置办年货,想提前几天从公司财务预支工资,我们心一软就支付给她了,可她拿到工资就从我们的客户那不打招呼的直接不去工作了,我们有该服务人员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等资料,我们与她和她的家人联系时,他们的态度很强硬,就是不打算退回1月末工作天数差额,我们每次给新的服务人员推荐工作单位的时候都会收取一笔月薪的20%服务费,只收一次,终身不收取任何费用,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证据补充:我们公司有和客户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协议上写着该服务人员的月薪和相关条款。
那个员工为本市退休人员,我们为她做的是劳务推荐工作,与对方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我们手里有该员工的入职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请问我们能否起诉她?
追答可以按照不当得利起诉
追问我们当初派岗的时候,收过她一次20%的服务费,请问这个对起诉是否有影响。如果起诉我们的胜诉机会有多大,钱数不多,就300多块钱而已,但我我们是国企,查的比较严格,而且开了这个口子对日后的日常管理会有问题。
追答是吗,没有影响。不过钱少费时费力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