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湖南省的建筑安装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

是不是营改增与建筑安装企业没有关系?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湖南省的建筑安装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施工企业的六大影响
(一)有望改善企业现金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减税,税负的降低会使得相同业务状态下支付税款的现金流支出减少,从而改善现金流状态,由于建筑业企业普遍现金流呈现出正负之间经常变化态势,一定幅度的减税就带来现金流改善明显。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率
由于建筑业企业征收营业税时,购买的原材料、原有机械设备折旧、新购机械设备折旧都是含税的,这部分都计入了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润。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材料、新购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将在利润表中反映为不含税价,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建筑业企业的营业利润。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和更新的积极性
建筑行业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在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无论在单位价值还是整体价值都很高。缴纳营业税时,新增固定资产如钢材、水泥和预制构件等基本上是从一般纳税人中购进的,已纳增值税均不能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根据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抵扣新购设备、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中承担的增值税,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不仅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有望降低企业税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3种税率: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和零税率。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目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单纯从税率看不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的进项税),因此需要测算税负率(税负率=实际缴纳的税费÷计税依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不一定是17%或13%,而是低于该比例,下面举例测算建筑业按11%的税率对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的影响。
假设某建筑施工单位A企业承包一民建工程,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该工程按10%的毛利率计算,工程总承包为900万,其中:人工费15%、材料费65%、施工机械使用费8%、措施费3%、间接费9%,测算出:人工费135万、材料费585万、施工机械使用费72万、措施费27万、间接费81万。从构成的成本中,材料费和机械费中的机械设备、燃油、修理费、安拆费等,措施费中的工具和临时设施、间接费用中的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可抵扣的费用为:材料费585万、施工机械使用费按60万估算、措施费按10万估算、间接费用按10万估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0×11%=110(万)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85 60 10 10)÷1.17×17%=96.6万
实际缴纳增值税=110-96.6=13.4(万)
该企业的实际税负率=13.4÷1000=1.34%
由此得出如按11%计算,施工企业的税负将会降低,低于现有营业税负率3%。
(五)有望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个福音。现行营业税法中虽明确指出,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经常重复纳税,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A公司承包甲企业的厂房建设任务,总合同款1000万,把其中的300万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出地基处理发票,交营业税9万(300×3%=9万);A公司向甲企业收取工程款1000万,向甲企业出具了1000万的发票,按税法规定应纳营业税21万(700×3%=21万),但实际工程中税务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结果是A公司应交营业税30万(1000×3%=30万),导致重复纳税9万(30-21=9万)。如果A、B两公司分别向甲企业开具700万和300万的发票,由于出票方的名称、金额和合同中签订的不一致,甲企业必然不会接受。但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虽然开具了1000万的发票,只需负担700万收入的销项税,另外300万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六)建筑业企业的纳税时间、地点、方式均会变化
建筑业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水利水电、电力、矿山等土木工程施工。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其生产具有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低的特点,导致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较广、人工成本较大、且大多是订单式生产。
1、纳税时间
建筑业营业税为:
(1)预收款方式结算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算款的当天
(2)一次性结算的纳税时间为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3)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的纳税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的纳税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改征增值税后,纳税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取得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地点
建筑业营业税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改征增值税后,纳税地点应由总公司到机构所在地缴纳税金,税款的纳税地点完全变化。
3、纳税方式
建筑业营业税为按营业额征收,一般情况按全额征税,特殊情况按差额征税。如(1)从事建筑(不含装饰劳务)、安装工程作业的按营业额扣除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后的余额 (2)从事装饰劳务的按营业额扣除客户自行提供的原材料、主料、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改征增值税后,纳税方式分为三种:(1)定期定额征收(2)核定征收(3)按增值额征收(销项税-可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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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01
不了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