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我同时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主合同没用来做什么事,另一份合同用来缴纳社保公积金,签完合同之后,我的那份被公司要走了,现在我跟公司要合同,公司只给我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那份合同,另一份主合同不给我 怎么办?
原则上不允许,《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用工;(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