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坚守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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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4年11月23日07时45分 来源:法制日报
于立深
诚实守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一经做出言论或者行为,除因违法且对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重大过错,否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如因社会公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必须撤销或变更的,应对无过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预期利益予以维护,或者补偿损失。
诚实守信原则有助于解决“朝令夕改”、“政府违法,百姓买单”、“空头支票”等问题,是塑造法治政府和信用政府的关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率先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制度,但不全面。之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又进一步扩大了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这在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诚实守信原则通常适用三种情境:
一、情势变更情境下的诚实守信原则。情势变更是指法律修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错误情境下的诚实守信原则。行政错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错,行政机关无权、越权或表意错误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行政错误情境下诚实守信的适用。例如,一些“违章建筑”,在行政规划时得到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并没有违法行为,那么,此种行政许可是否应该维持?到底是谁违法了?政府应该赔偿吗?法律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1)即使是违法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撤销行政许可,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在行政错误情境下,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被维持,或者撤销后得到赔偿,表面上是与依法行政原则相对峙的,其实质是为了维护政府与公民互动关系的安定性,将政府与公民置于对等关系。
三、信用政府情境下的诚实守信原则。信用政府是指政府应该坚守自己的言行、兑现自己的承诺,出尔反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道义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原则扩展到所有行政决定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承诺行为都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例如,某市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条款之规定,自行制定了《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承诺“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但是,案件发生时,延迟出警,就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
从接受诚实守信原则到建立和执行诚实守信制度需要一个过程。诚实守信原则为行政机关设定了道德义务,诚实守信制度则为行政机关设定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义务,加大了对政府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约束力度。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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