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财税140号文件怎么看

如题所述

继36号文确立金融业营改增基本方案后,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文件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虽然部分细则和操作方案尚未明确,但或对资管行业现有生态从增值税缴纳的角度有一定影响。

点评摘要

总的来说,140号文既是对36号文相关规定的补充,又是对资管行业增值税缴纳的明确规范:

(1)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

(2)明确了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3)将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拓展至“一行三会”批准成立并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4)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

结合140号文第1条、第4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属于保本收益,保本收益须缴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样的征税条款配合下:

1)避免了对非保本资管产品多层嵌套背景下对最终投资人的重复征税,即最终投资人购买非保本资管产品免税,但非保本资管产品的(最终)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承担缴纳增值税的责任。由于第4条中并未区分保本还是非保本,但第一条投资人投资保本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类资管产品或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140号文的意图在于补增值税漏洞,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跟投资人自己投资债券、放贷等一样,均需穿透到底层资产,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债、央票、地方债、政金债等券种,以及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回购等金融同业往来的持有利息收入,股票分红等,免缴增值税)。

3)对于资管产品而言,将根据底层资产不同的投资性质,如贷款服务(票息)、金融商品转让(资本利得)等,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增值税。实际中,预计管理人会将税赋一部分转嫁给最终投资人,当然具体看产品设计、合同以及投资人与管理人的约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