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A出资设立一家服装店,经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一年后,A因病委托朋友B管理该店。由于B管理不善,该店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A归还欠债。A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A和B的家庭共用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A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价值出资?说明理由;
A能否委托B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说明理由;
对该企业所欠的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的要求?说明理由。

    不能劳务出资

    可以

    支持A承担无限责任,即用家庭共用资产抵偿债款

追问

能否用经济法的那些语句来说明一下缘由,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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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答

1可以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3刚才的回答有错误,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提交材料没有不同,最多是选择的项目不一样.,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就不同了,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就是个人资产抵偿,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资产抵偿.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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