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后还能作废吗?

货主9月23号给我开的一份增值税发票,我10月30号拿去认证的.现在是11月3日.对方说要把发票作废掉,请问他能作废的吗?他作废了我是不是就不能抵扣了?谢谢

增值税发票抵扣后就不能作废了,如果是发生退货的情况,需要开红字发票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01
1、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这种情况下,购方应作进项转出。

2、跨月的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补充: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2个回答  2018-07-06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后,不能恢复未作废状态,也就是不能取消作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03
已经跨了几个月了,不能直接作废,就算作废,也只能开红字发票。认证通过了是可以抵扣的。
第4个回答  2008-11-03
对方发票已经超过当月了,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销,申请红字发票,需要你们先将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退还,在退还之前,你们还需要先到国税局办理退货证明和进项转出申请,在你们完成申请后,将退货证明和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起归还对方,对方才能到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

所以,只有你们同意了,才能对该发票做红字处理,否则对方没办法操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