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被认为是指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不受自然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人的理性在对象方面建立了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但却因此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人的同一理性在实践中却能够不受自然律束缚,而按它自身一贯的自由意志的普遍规律行事。
人在一切自然必然性面前就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他完全可以不按道德律(绝对命令)办事,他内心很清楚他本来“应当”怎么做,而且只有那样做了,他才真正是个自由人。这种自己为自己所定的规律,即是自律。
2、康德对自由主义的表述:
(1)第一种表述是最表面的,是通过与自然律的类比来建立意志自由的规律:“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2)第二种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3)第三种表达形式:“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扩展资料:
康德对自由主义表述的详细解释:
(1)康德的第一条表述强调的是自由意志作为一个具有自然因果性效果的目的行为,其普遍性根据之所在,因而这普遍性毕竟是通过其自然效果(各人根据其利害关系作出的反应)来发现的,这就承认了经验主义伦理学把自由意志等同于主观欲望有其理论上的来由,但同时揭示了他们的根本误解和混淆;
(2)第二条表述强调的是自由意志的目的性是一种普遍一贯的目的性,是不论对己对人、不论在何种经验世界的处境中始终有效的目的性,从而表达了自律原则的超验性,这就承认了理论主义伦理学把自由意志等同于客观的普遍强制性规律和人对这种规律的认识也有其理论上的来由,但也指出了他们同样混淆了自律和自然律。
(3)第三条表述,则是经验派和理性派伦理学的一个综合。这一表述意味着,道德律令并不是外来的强制性要求,也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的要求,而是每个人自己的自发的要求,不论这个人地位多么低下,品质多么恶劣,只要他具有理性,即只要他是一个人,他就具有对自己颁定普遍道德律的能力,他就具有作为人的起码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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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康德